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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4-09-12 15:08 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浏览次数:

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
市人社发〔2010〕449号
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高新区、曲江新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、经济开发区公共事务局、航天基地、航空基地人力资源局、?灞生态区、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办公室,各有关单位:
   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陕人社发[2010]242号)的规定,从2011年1月1日起,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提高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   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:新城区、碑林区、莲湖区、未央区、雁塔区、灞桥区、阎良区执行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: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60元/月,非全 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.6元/小时;长安区、临潼区、高陵县执行二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: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/月,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 准为7.8元/小时;周至县、户县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: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/月,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.3元/小时;蓝田县执 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: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/月,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.8元/小时。
   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,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,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查处,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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